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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硕贵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国顺酒业有限公司、龙港市升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茅台公司诉称,被告升一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内大量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权及特有包装装潢的产品“贵州茅台镇”,该产品酒盒及酒瓶外观包装装潢主要特征与“贵州茅台酒”包装极为近似,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图形、英文、拼音、颜色组合及分布。被告硕贵公司、国顺公司系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在色彩搭配、构成元素、图标排列方式基本相同,仅部分图形及文字存在差异,构成近似,三被告相关行为均侵害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贵州茅台镇酒和原告“贵州茅台酒”商品包装、装潢的颜色搭配、图标排列、文字排版,以及红丝带、麦穗等特色元素大致相同,易使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国顺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硕贵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升一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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