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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记者 徐汇、史丽 摄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雪)“在上市公司的高质量发展中,‘监督’是一个关键词,关键的问题有二:‘监督谁’?‘谁监督?’”在6月10日举办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季奎明就上述问题分享了他的观点。
关于“监督谁”,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始终绕不开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争议。季奎明介绍说,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进是当前的大势所趋。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部分股东会权力的列举,同时删除“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这一表述,不如一审稿的表述那样明确坚定,但同样反映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取向。但是,我国公司中现实存在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真正的权力中心,是一个真正不容忽略的监督对象。
在他看来,我国不少的上市公司存在国家参股甚至控股的情况,国有投资者的经营决策应当有另外一套科学、合理、稳定的制度体系,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组织运行机制与借鉴自域外的公司治理机制有机融合,强化经济决策领域的党内法规研究,推进相关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也是中国特色背景下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应有之义。
关于“谁监督”的问题,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争。季奎明认为,为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权能,全面、准确的“信息”非常重要,而“信息”的“距离”和“数量”是核心影响因素——监督主体对于信息的距离越近,监督越高效;监督的主体掌握信息的数量越多越全,其实施的监督越有效。因此,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供的“选择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有没有绝对的谁优谁劣之分,取决于新公司法对两个机构提供怎样的配套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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